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发布时间 : 2024-02-20  作者: 手动葫芦

  2023年4月,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87.91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举报件的现场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饮品、固体饮料及外包装上超出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某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经查,当事人取得了某商标国际分类三个类别的注册,但未取得饮品、固体饮料相关类别注册,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879.11万元。根据《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三条的判断标准,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度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没款1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根据平度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通过微信分别从他人处采购某品牌护肤品200瓶,标有某品牌标识的运动鞋200余双,并通过门店对外销售。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金额共计13.58万元。当事人共计销售涉案运动鞋83双,违法来得到的0.1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

  2023年5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广告牌、宣传单、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宣传“送车位”,但未说明是送平面车位还是机械车位,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上述广告费用共计25.8万元。同时,当事人在赠送的车位抵用券背面印有车位抵用券使用规则:“………⑤最终解释权归青岛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起重工具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9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起重工具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128 台侵权起重工具和罚没款9.4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门头和仓库存放待销的各型号手拉葫芦55台、电动提升机48台、永磁起重器25台,以上产品均标注“沪工”牌注册商标。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侵犯了“沪工”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侵权产品经营额共计7.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市北区某饭店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及骗取消费者价款而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商品案

  2023年10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北区某饭店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及骗取消费者价款而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在市北区某饭店就餐时点了一杯纯生啤酒,但商家提供的实际是一杯青岛四厂扎啤,消费者质疑后,商家对店内正在销售的啤酒进行了宣传介绍,称该店销售的原浆和果啤品牌是青岛啤酒,并现场指认一桶扎啤称为青岛啤酒四厂扎啤。结合消费的人提供的视频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销售的原浆和果啤实际是崂萃品牌,现场指认的一桶扎啤实际为崂特品牌,均不是青岛啤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广告公司发布医疗、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样件内容不符,介绍健康、养生知识栏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案

  2023年8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广告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根据线索,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发布医疗、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与审查样件不符,通过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装饰材料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连体坐便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