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丨注意!大型起重机械吊钩上未安装防脱装置被罚两万元

发布时间 : 2024-02-06  作者: 电动绞车

  2019年12月3日,宝安区航城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前往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据了解,该单位主营业务为钢结构加工,经营场所内有1台大型起重机械,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起重机械未在吊钩上安装吊钩防脱装置(也称防脱绳带闭锁装置),存在重物脱钩风险,其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责令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周内整改完毕,并处行政处罚贰万元整。

  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总则4.2.2.3的规定,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明确对安全设备检验测试、维护的责任。

  本案通过对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安全管理员王某调查询问,发现负有直接安全生产责任的胡某与王某在日常的隐患排查中不清楚设备安全检查要点。

  为了加强对安全设备、机械设备的维护与隐患排查,企业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设备安全风险点,通过教育培训工作,逐步的提升本质安全,并通过定岗定责,安排专人对相关设备做维护、保养、检测,同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安全设备在安装后的正常使用,降低机械设备伤害风险,更有助于在事故发生后划分责任。

  2、公司能够聘用或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助理或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针对专业性强的设备设施与技术难度大的工业生产环节,企业可以在已有的生产管理制度上,聘用或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助理或第三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通过专业安全咨询服务,查找安全风险隐患的盲区,通过定期组织排查工作与隐患登记,梳理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引导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高对相关生产设备、工艺过程的认识,同时指导一线操作人员更规范、科学地使用与维护操作设备,降低生产安全风险。

  3、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应坚持服务和督查相结合,强化过程监管、督促整改与安全风险排查指导服务。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主体应当加强事中监管,重点排查风险,及早发现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在《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中详细记载,做好过程监管记录。

  同时,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骨干人员与专家的执法活动还要突出对企业的“一对一”安全风险排查指导,发挥其理论知识过硬、检查经验比较丰富的优势,指导企业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按时进行检查与巡查工作,全面细致排查、不漏死角,通过执法指导,推动企业落实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的监控、排查措施,指导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做好自我检查、自我纠正与自我完善。